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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招生管理職責

2021-05-08 08:09:41網絡整理


高考

  招生管理職責

  53.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54.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疫情防控、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生等省級統一考試,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本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12)通過多種途徑,積極向教育部等國家部委及省外高校爭取優質生源計劃,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需求。

  55.市、縣(市、區)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和省招委有關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實施細則;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疫情防控、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實施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分類招生考試等省級統一考試,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3)履行公開和監督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4)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5)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6)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7)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8)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9)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有關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56.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疫情防控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招委會委托的評卷等工作,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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